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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2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光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光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22执5-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寿春镇南门外大圆盘。组织机构代码15306557-7。法定代表人:林承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光秀,女,1967年5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寿县。本院在执行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光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和线索,本院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家成审判员  姚家凤审判员  丁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黄小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