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81执587之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沅江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惠通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沅江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惠通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81执587之2号申请执行人沅江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阳新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省惠通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岳文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6)湘0981民特15号沅江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惠通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湖南省惠通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应付申请执行人沅江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367500元,经本次执行,被执行人湖南省惠通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已付申请执行人沅���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367500元,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智 余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曾辉(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