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民初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XX洋与申玉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洋,申玉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580号原告:XX洋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乐薇,安徽和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玉田本院在审理原告XX洋诉被告申玉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洋于2017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元,减半收取计133元,由原告XX洋负担。审判员 董兵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汪静秋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