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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民初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XX洋与申玉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洋,申玉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580号原告:XX洋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乐薇,安徽和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玉田本院在审理原告XX洋诉被告申玉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洋于2017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元,减半收取计133元,由原告XX洋负担。审判员  董兵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汪静秋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