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张新与朱恒、周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朱恒,周荣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3民初112号原告张新,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朱恒,男,成年,汉族。被告周荣,女,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与被告朱恒、周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新于2017年4月3日以双方另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新负担。审判员 丁秀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何玉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