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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王忠芹与被告杜崇兴、杜辉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芹,杜崇兴,杜辉章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145号原告:王忠芹,女,1948年2月17日出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昱竹,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崇兴,男,1932年1月27日出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第一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辉发,男,系其儿子,住大连市中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波,辽宁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辉章,男,1956年3月8日出生,住大连市中山区。(第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辉发,男,系其弟弟,住大连市中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波,辽宁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忠芹与被告杜崇兴、杜辉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爱荣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爱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柳 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