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民初3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任传亚与顾卫庆、李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传亚,顾卫庆,李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3455号原告:任传亚,男,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金辉,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云贺,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顾卫庆,男,198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被告:李坤,男,198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传亚与被告顾卫庆、李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传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尹秀芳人民陪审员 陆晓聪人民陪审员 陆关泉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黄雯蕾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