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2执8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温州市启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瑞金铜铝型材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市启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瑞金铜铝型材有限公司,李卜进,李卜文,黄凤娟,林晓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02执8933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启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洛河路9号五楼C室,组织机构代码:9133030234415445XF。法定代表人陈佳区。被执行人:浙江瑞金铜铝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汀田镇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14559302-X。法定代表人李卜进。被执行人:李卜进,男,1962年11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卜文,男,1967年11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黄凤娟,女,1963年5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林晓云,女,1968年10月31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启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瑞金铜铝型材有限公司等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作出的(2015)温鹿商初字第029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0月0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000000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574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浙江瑞金铜铝型材有限公司、李卜进、李卜文、黄凤娟、林晓云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或极少存款余额、在温州市房管局房产查询系统中无房产登记信息、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无投资登记信息。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仅对被执行人李卜进名下坐落于瑞安市荣里村的房产和被执行人李卜文名下坐落于瑞安市虹桥路三期B组团皇都大厦26B室的抵押房产进行处置,且放弃对被执行人所有其他财产的执行,现上述抵押房产已被我院另案处置中,待处置完毕后,本案参与执行款分配。同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放弃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名单。随后,本院于2017年4月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向其告知了本案执行状况、财产查询结果,并向其了解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上述抵押房产正在处置中,本案需待处置完毕后参与分配,故本案目前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302执893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 奔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陈德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