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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82执1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凌源市东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周洪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源市东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周洪德,赵世杰,建平县凌凤活性炭有限责任公司,建平县洁净环保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82执1432号申请执行人:凌源市东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源市红山路东段9号。法定代表人:宁华,总经理。被执行人:周洪德,男,195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凌凤活性炭公司经理,住朝阳市双塔区燕城街55号楼。被执行人:赵世杰,男,195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凌洁净环保公司公司经理,住朝阳市双塔区燕城街55号楼。被执行人:建平县凌凤活性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建平县朱碌科镇刘杖子村。法定代表人:周洪德,经理。被执行人:建平县洁净环保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平县朱碌科镇刘杖子村。法定代表人:赵世杰,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凌源市东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洪德、赵世杰、建平县凌凤活性炭有限责任公司、建平县洁净环保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已执行回款75000元,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赵剑波执行员  韩永海助执员张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光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