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4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刘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4民初201号原告:刘某,女,198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被告:徐某,男,198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原告刘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刘宗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余 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