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124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杨某与谢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4执182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男,1966年12月19日生,四川省遂宁市人。被执行人:谢某,男,1982年12月19日生,贵州省绥阳县人。杨某与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偿还借款500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还款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云0124民初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审判员 唐 晨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文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