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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81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原告范云鹏与被告李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云鹏,李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81民初266号原告:范云鹏,男,1976年12月7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被告:李智,男,36岁,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范云鹏诉被告李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范云鹏于2017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云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元,由原告范云鹏承担。审判员  杨春旭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于若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