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8102民初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初铭君与段立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初铭君,段立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2民初334号原告初铭君,男,195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富锦市。被告段立文,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同江市。委托代理人孙红玲,女,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住黑龙江省同江市。委托代理人车忠校,男,195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抚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初铭君诉被告段立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初铭君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初铭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初铭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3元,减半收取577元,由原告初铭君负担。审判员  谷长远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汉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