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7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诺敏格日乐与金宝成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诺敏格日乐,金宝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7执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诺敏格日乐,男,1989年12月25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金宝成,男,1985年8月15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9号诺敏格日乐申请执行金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内0727民初63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金宝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从被执行人金宝成工资账户中扣留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款5000元,现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扎 拉 嘎 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