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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天执字第2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颜杜文与刘小文丁启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杜文,刘小文,丁启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天执字第2052号申请执行人颜杜文。被执行人刘小文。被执行人丁启云。上述申请人颜杜文与被执行人刘小文、丁启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6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015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134640元及利息。本院经合议决定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天执字第205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辉跃执 行 员  张 红执 行 员  谢 琳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杨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