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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7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赵玉根与刘剑博、刘燕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根,刘剑博,刘燕博,刘文博,刘渊博,刘帅博,刘秀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27民初163号原告:赵玉根,男,195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阳原县。委托代理人:赵海军,系原告之子。被告:刘剑博,女,1994年8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阳原县。被告:刘燕博,女,200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阳原县。法定代理人:刘东珍,系刘燕博的母亲。被告:刘文博,女,2008年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阳原县。被告:刘渊博,女,201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阳原县。被告:刘帅博,女,201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阳原县。法定代理人:赵海彦,女,1980年6月15日生,汉族,现住阳原县(系刘文博、刘渊博、刘帅博的母亲)。被告:刘秀花,女,1949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阳原县。原告赵玉根与被告刘剑博、刘文博、刘渊博、刘帅博、刘燕博、刘秀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玉根的委托代理人赵海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剑博、被告刘文博、被告刘渊博、被告刘帅博、被告刘燕博、被告刘秀花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玉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方偿还欠原告的玉米款218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方负担。事实和理由:六被告是刘世贵遗产的继承人,刘世贵开办了养猪场。原告分别于2016年2月2日卖给刘世贵玉米9500斤,价款11400元;于2016年5月22日卖给刘世贵玉米11100斤,价款10400元。当时都是赊账,打了欠条。刘世贵于2017年1月份不幸去世,导致欠款无法追回,为此诉讼至法院。六被告在答辩期均未提供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刘世贵生前向原告购买玉米,共欠原告玉米款21800元。六被告系刘世贵遗产的合法继承人。在诉讼过程中,六被告明确表示放弃对刘世贵的遗产的继承。本院对以上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刘世贵之间存在买卖玉米的事实,有刘世贵出具的欠条(因购买玉米欠原告玉米款21800元)予以证实。刘世贵于2017年1月份不幸去世,六被告作为刘世贵的遗产合法继承人,依法应当在继承遗产范围内予以偿还其债务。现六被告明确表示放弃对刘世贵的遗产的继承,但六被告作为刘世贵遗产的实际管理人,仍应当在管理刘世贵遗产范围内对欠款21800予以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第109条、第130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剑博、刘燕博、刘文博、刘渊博、刘帅博、刘秀花于本判决生效后10内在管理刘世贵遗产范围内清偿原告赵玉根的玉米款218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刘剑博、刘燕博、刘文博、刘渊博、刘帅博、刘秀花在其管理遗产范围内负担。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根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贾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