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川1826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骆建强、芦山县鼎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建强,芦山县鼎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川1826执7号申请执行人:骆建强,男,197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芦山县。被执行人:芦山县鼎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址,芦山县芦阳镇城南路111号12幢2楼1-10号。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骆建强与芦山县鼎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骆建强申请执行标的本金为25950.00元,已执行2819.00元,剩余23131.00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芦山县鼎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已依法将被执行人芦山县鼎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案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骆建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 燕审判员 郭 维审判员 郑晓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罗 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