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3执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时保军、张喜英与时永虎赡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保军,张喜英,时永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722号申请执行人时保军,男,汉族,1952年7月23日生,住郑州市二七区。申请执行人张喜英,女,汉族,1953年2月28日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时永虎,男,汉族,1976年2月12日生,住郑州市二七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207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时永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时永虎的银行存款96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明审判员 刘建增审判员 李 魁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瑞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