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04执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长春分公司与长春馨东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长春分公司,长春馨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保51号申请人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长春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上海广场1单元1225-1228号房。被执行人长春馨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东盛路晨宇科技城4楼4084-4085。申请人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长春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馨东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本院依法对上述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04执保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伟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世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