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523民初4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马起军与黑龙江省惠光鑫源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孙宝奎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起军,黑龙江省惠光鑫源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孙宝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3民初458号之一原告马起军,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被告黑龙江省惠光鑫源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惠光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大民镇小五福玛村中小企业发展园区。法定代表人侯成玉,该公司经理。被告孙宝奎,男,1958年1月16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受理原告马起军与被告黑龙江省惠光鑫源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孙宝奎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陶仕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孙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