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4执5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16执560贺满秀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满秀,杨征会,曹时俊,衡东县栗木乡秋波村5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C}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湘0424执5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贺满秀,女,1968年6月20日生,汉族,住衡东县栗木乡秋波村5组,身份证号码430424196806208821。 申请执行人杨征会,男,1969年1月7日生,汉族,住衡东县栗木乡秋波村5组,身份证号码430424196901078615。 申请执行人曹时俊,男,1991年2月2日生,汉族,住衡东县栗木乡秋波村5组,身份证号码430424199102022539。 被执行人衡东县栗木乡秋波村5组,负责人曹自良(组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贺满秀、杨征会、曹时俊与被执行人衡东县栗木乡秋波村5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并裁定划拨被执行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的银行存款28346元。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5)东民一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艺平 审判员 陈 坚 审判员 文艳平 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康冬兰 校对责任人:文艳平 打印责任人:康冬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