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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执2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石金山、石培增、石有成申请执行林州市宏祥养殖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金山,石培增,石有成,林州市宏祥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2472号申请执行人石金山,男,194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城郊乡宋家庄村贾家庄自然村***号。申请执行人石培增,男,194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城郊乡宋家庄村贾家庄自然村***号。申请执行人石有成,男,194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城郊乡宋家庄村贾家庄自然村***号。被执行人林州市宏祥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林州市城郊乡北关西村北马家庄自然村东。负责人张志军。石金山、石培增、石有成申请执行林州市宏祥养殖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收现收10000元为清,下余部分表示放弃,同意结案,该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林郊民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云书审判员  彭国喜审判员  王永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秦 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