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马福丽、王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福丽,王亮,王萍,蔺斌,李光荣,陈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03执265号申请执行人:马福丽,女,1955年6月14日出生,回族,住淮北市相山区。申请执行人:王亮,男,1980年1月17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申请执行人:王萍,女,1987年6月1日出生,回族,本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蔺斌,男,198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杜集区。被执行人:李光荣,男,197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被执行人:陈欢,男,198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执行马福丽、王萍、王亮与蔺斌、李光荣、陈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603民初133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帐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蔺斌、李光荣、陈欢在银行账户存款201209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继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 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