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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执字第10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卞吉松与被执行人董金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卞吉松,董金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1006-1号申请执行人:卞吉松,男,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董金博,男,197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卞吉松与被执行人董金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董金博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董金博在第三人莱州市顺杰橡胶化工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47760元,冻结期限为三年。二、非经本院许可,第三人莱州市顺杰橡胶化工有限公司不得向被执行人董金博及申请执行人卞吉松之外的其它人清偿。被执行人不得转让、抵押、赠与该到期债权,不得对到期债权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它行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龚福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