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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4执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沈丘县华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师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丘县华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师影,吴春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4执989号申请执行人沈丘县华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火车站站前大道东侧。组织机构代码593420560。法定代表人郑颖倩,经理。被执行人师影,女,1978年5月25日生,汉族,住沈丘县。被执行人吴春霞,女,1981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沈丘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丘县华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师影、吴春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沈丘县华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春霞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吴春霞的执行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624执989号案件中对吴春霞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承禹审判员  周战士审判员  李畅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苗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