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81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谭财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财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481刑初176号公诉机关兴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财,男,1957年10月22日出生,满族,无文化,农民,辽宁省兴城市人,住兴城市曹庄镇。因本案于2015年7月10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同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兴城市看守所。兴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刑诉(2016)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财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辽1481刑初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兴城万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经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6年8月11日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兴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岳梦阳、李含出庭支持公诉,现本案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0日7时许,被告人谭财在兴城市果园东路XXX号XX小镇工地内,因取胶灰一事与开搅拌机的刘某发生争执,后谭财用铁管将刘某右眼打伤。经锦州辽希司法鉴定中心对刘某身体损伤程度鉴定:1、刘某右眼损伤视力为盲目4级属于重伤二级。2、右眼晶状损伤缺失属于轻伤二级。3、右眼玻璃体损伤缺失属于轻伤二级。4、右眼虹膜根部离断属于轻伤二级。5、右眶下壁骨折属于轻伤二级。6、右上颌窦前壁骨折属于轻伤二级。7、右颧骨骨折属于轻伤二级。8、右外伤性散瞳属于轻微伤。9、眼睑皮肤裂伤属于轻微伤。经锦州辽希司法鉴定中心对刘某伤残等级鉴定:刘某右眼损伤视力为盲目(0.01光感)评定为九级伤残。上述事实,被告人谭财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杨某的证人证言;被害人刘某的陈述。物证,作案工具铁管一根。书证,锦州辽希司法鉴定中心关于刘某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锦州辽希司法鉴定中心关于刘某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刘某住院病案,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侦破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人谭财与被害人刘某因取胶灰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谭财持铁棍将被害人刘某打成重伤,被告人谭财辩称自己是防卫的辩解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谭财持凶器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一处、轻伤六处、九级伤残,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谭财因本案于2015年7月10日被行政拘留十日,行政拘留十日应折抵刑期十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3日起至2021年5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判长 崔宝民审判员 张 茉审判员 周 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邢 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