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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民终1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株洲市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圆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株洲市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圆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民终140号之一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市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法定代表人:冯湘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倜,湖南君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圆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法定代表人:易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湘,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系湖南圆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湘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柏崴,男,1987年1月9日出生,汉族,系湖南圆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上诉人株洲市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诚房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圆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圆方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6)湘0202民初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诚房产公司于2017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诚房产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株洲市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3277元,减半收取16638.5元,由上诉人株洲市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 芸审判员 成 静审判员 豆华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刘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