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执恢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张俊峰申请执行刘本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峰,刘本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恢61号申请执行人张俊峰,男,197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刘本龙,男,198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张俊峰申请执行刘本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已作出(2015)龙江民初字第12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准许申请执行人张俊峰撤回执行申请。二、龙江县人民法院(2015)龙江民初字第128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付雪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孙再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