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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执恢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张俊峰申请执行刘本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峰,刘本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恢61号申请执行人张俊峰,男,197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刘本龙,男,198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张俊峰申请执行刘本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已作出(2015)龙江民初字第12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准许申请执行人张俊峰撤回执行申请。二、龙江县人民法院(2015)龙江民初字第128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付雪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孙再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