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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李国峰与被申请人北京安泰佳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志常、李东奎、卞友建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1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峰,北京安泰佳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志常,李东奎,卞友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87号申请人:李国峰,男,汉族,1974年4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解放南路514号楼2单元301号。被申请人:北京安泰佳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河北村委会西500米。法定代表人:李志常,经理。被申请人:李志常,男,汉族,1962年8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花园小区3号楼301室。被申请人:李东奎,男,汉族,1985年11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花园小区2号楼202室。被申请人:卞友建,男,汉族,1977年6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禾丰村西街34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李国峰与被申请人北京安泰佳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志常、李东奎、卞友建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901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安泰佳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嘉寓新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900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胡 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贾立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