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6执5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曾艳军、瑞昌市捷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艳军,瑞昌市捷通运输有限公司,长春市华阳储运有限公司,康靓,蒙城县泰盈物流有限公司,蒙城县天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王立峰,阜阳颍州兴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金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6执5181号申请执行人曾艳军,男,1979年11月29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瑞昌市捷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青山林场青山宾馆,组织机构代码:775883590。法定代表人潘寿星。被执行人长春市华阳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东湖生态经济开发区大众街6338号。法定代表人尹彦利。被执行人康靓,男,1970年4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蒙城县泰盈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毫州市蒙城县涡河路1号。法定代表人杨永恒。被执行人蒙城县天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蒙阜路106号。法定代表人张爱芹。被执行人王立峰,男,1979年1月15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市。被执行人阜阳颍州兴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颖州区清河西路大地建设公司商办楼,组织机构代码:705086625。法定代表人陈利。被执行人张金集,男,1957年8月1日出生,住浦江县。本院在执行曾艳军与瑞昌市捷通运输有限公司、长春市华阳储运有限公司、康靓、蒙城县泰盈物流有限公司、蒙城县天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王立峰、阜阳颍州兴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金集(2016)浙0726执5181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金浦民初字第00966号判决书已于2016年10月08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曾艳军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瑞昌市捷通运输有限公司、长春市华阳储运有限公司、康靓、蒙城县泰盈物流有限公司、蒙城县天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王立峰、阜阳颍州兴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金集支付执行款共5018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工商、户籍等信息,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其高消费行为。截止目前,被执行人已支付执行款2101元。因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26执518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明政审 判 员 吴利川审 判 员 陈 湧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代书记员 徐鑫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