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执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李晓梅、李鲁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梅,李鲁杰,李顺玉,崔成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5执第652号申请执行人李晓梅,女,1981年7月2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鲁杰,男,1983年8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李顺玉,女,1950年7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崔成哲,男,1948年7月2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晓梅、李鲁杰与被执行人李顺玉、崔成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莱西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5民初4500号民事判决书已审结,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协助办理位于莱西市×号楼×单元×楼×户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在李晓梅、李鲁杰名下。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并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2017年4月3日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交结案证明,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5民初45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姚增军审判员 宫良基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乔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