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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6执3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铜陵市义安区钟鸣镇中心卫生院、江龙玮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市义安区钟鸣镇中心卫生院,江龙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6执3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铜陵市义安区钟鸣镇中心卫生院,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钟鸣镇。法定代表人:陈可喜。被执行人:江龙玮,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本院在执行铜陵市义安区钟鸣镇中心卫生院与缪金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江龙玮的银行账户存款11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国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钱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