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和商初字第2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287江苏金利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内蒙古蒙西矿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金利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蒙西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和商初字第287-5号原告:江苏金利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裴祖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倪荣(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内蒙古蒙西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永耀,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云五清(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内蒙古久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斌(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江苏金利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利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蒙西矿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原告金利源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金利源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8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880元,由金利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蒋志明代理审判员 江周渊人民陪审员 陈 瑛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周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