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9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远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远,弘坤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9315号申请执行人:陈远,男,198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被执行人:弘坤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航丰路1号院2号楼9层903室。陈远与弘坤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京丰老人仲字[2017]第54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确定:一、弘坤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远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至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未续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一万六千四百六十九元二角三分;二、弘坤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远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至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工资一万二千五百三十二元零四分;三、驳回陈远的其他仲裁请求。裁决书生效后,弘坤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未按裁决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魏琳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0月1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弘坤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弘坤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弘坤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在北京工商银行设有银行账户,但因资金较少,暂未冻结。后查询被执行人弘坤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登记、房地产登记、证券、互联网银行等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与申请人陈远了解被执行人弘坤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弘坤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弘坤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尚有诉讼未解决,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18年4月3日将被执行人北京弘坤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认为,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陈远释明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陈远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弘坤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远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婷审判员 马世平审判员 徐 峰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于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