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1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4-23
案件名称
胡xx申请执行周xx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xx,周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1执155号申请执行人胡xx,男,35岁。被执行人周xx,女,28岁。胡士刚申请执行周晶离婚纠纷一案,集贤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6)黑0521民初11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胡士刚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卢秉臣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嘉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