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执异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平度市蓼兰镇丘西村民委员会、杨克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度市蓼兰镇丘西村民委员会,杨克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异11号异议人平度市蓼兰镇丘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度市蓼兰镇丘西村。负责人荆明波。申请执行人杨克良,男,1962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平度市蓼兰镇丘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度市蓼兰镇丘西村。负责人荆明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克良与被执行人平度市蓼兰镇丘西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平度市蓼兰镇丘西村民委员会对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16年4月15日查封其账户内的青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资金180000元不服,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平度市蓼兰镇丘西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异议申请。经审查,异议人平度市蓼兰镇丘西村民委员会撤回异议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平度市蓼兰镇丘西村民委员会撤回其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宝伟审判员 车延新审判员 王坚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董洪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