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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民初2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米凤义与被告米世利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凤义,米世利,刘建国,刘银喜,高满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2717号原告:米凤义。被告:米世利。被告:刘建国。被告:刘银喜。被告:高满意。原告米凤义与被告米世利、刘建国、刘银喜、高满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2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3月24日书面告知原告缴纳诉讼费、公告费。原告米凤义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诉讼费、公告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米凤义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计60元。审 判 长  张 佳审 判 员  贾海军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郑 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