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6民初2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原告蔡鸣诉被告郑昌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鸣,郑昌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126民初2278号原告:蔡鸣,女,198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双牌县泷泊镇紫金北路*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田,湖南铭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郑昌轩,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远县滨江豪园。原告蔡鸣诉被告郑昌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昌轩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给付原告货款63583元及迟延履行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4年1月16日,被告购买原告卷烟共计79583元,被告因未支付卷烟款,于2014年7月12日出具了欠条,双方约定2014年7月13日支付货款16000元,余款于2014年农历12月30日前付清。而被告于2014年7月13日支付16000元后,剩余63583元至今未给付。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给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被告郑昌轩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两份证据:1、欠条,拟证明被告欠原告烟款79583元,余款63583元未付的事实;2、送货单,拟证明被告到原告处购买了各种类型的香烟。本院对以上证据进行了审查,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证据之间能相互佐证,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月16日被告郑昌轩在原告蔡鸣处购买各类型香烟,总货款为79583元,被告因无钱支付货款,于2014年7月12日写下欠条给原告,后被告于2014年7月13日给付原告货款16000元,剩余63583元双方约定2014年农历12月30日付清。欠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绝给付。另查明,2015年2月19日后中国人民银行1年至3年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为6%。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物品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本案中,被告郑昌轩欠原告蔡鸣香烟款63583元是事实,被告郑昌轩应当给付,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6358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虽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原告可以向被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诉请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郑昌轩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蔡鸣香烟款63583元及逾期违约金(违约金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5年2月19日起计算至货款给付完毕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9元,由被告郑昌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钱小丽人民陪审员 欧利红人民陪审员 谢昌仔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席秋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