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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4执保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17执保82号衡阳市华南电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0424执保29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衡阳市华南电线有限公司,住所地:衡东县大浦镇东大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尹万仓,总经理。 被保全人郴州郴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桔井路27号。 法定代表人邵晖。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保全人衡阳市华南电线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郴州郴能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调查了银行、房产、工商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到被保全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进行了部分保全。 本院认为,本案已对被保全人财产进行了部分保全,且申请保全人也没有提供财产线索可供保全。因此,本案未查询到被保全人的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依法可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7)湘0424执保29号执行裁定书部分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艺平 审判员  文艳平 审判员  陈足平 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康冬兰 校对责任人:文艳平 打印责任人:康冬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