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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执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连玉社与徐志武、林玉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志武,林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闽0304执517号被执行人:徐志武,男,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林玉英,女,1964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申请人连玉社与被执行人徐志武、林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304民初38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日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志武、林玉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决定如下:将徐志武、林玉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李亮德执行员  翁智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林仙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