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执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连玉社与徐志武、林玉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志武,林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闽0304执517号被执行人:徐志武,男,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林玉英,女,1964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申请人连玉社与被执行人徐志武、林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304民初38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日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志武、林玉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决定如下:将徐志武、林玉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李亮德执行员 翁智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林仙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