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民初5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原告梁冬芬与被告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冬芬,李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5293号原告:梁冬芬,女。被告:李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冬芬与被告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冬芬于2017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冬芬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冬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冬芬承担。审判长 杨跃华审判员 张 军审判员 畅清泉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南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