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802民初5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原告梁冬芬与被告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冬芬,李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5293号原告:梁冬芬,女。被告:李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冬芬与被告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冬芬于2017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冬芬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冬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冬芬承担。审判长  杨跃华审判员  张 军审判员  畅清泉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南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