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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4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贺荣申请执行杨新渝一审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荣,杨新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4执15号申请执行人:贺荣被执行人:杨新渝本院执行贺荣与杨新渝其他合同一案,执行标的:29625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扣划被执行人仅有的银行存款1500元;无车辆购买登记记录;查封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房产……(写明案件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受偿和未受偿的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宏书审判员  周 权审判员  周 沁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曾洪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