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4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贺荣申请执行杨新渝一审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荣,杨新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4执15号申请执行人:贺荣被执行人:杨新渝本院执行贺荣与杨新渝其他合同一案,执行标的:29625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扣划被执行人仅有的银行存款1500元;无车辆购买登记记录;查封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房产……(写明案件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受偿和未受偿的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宏书审判员 周 权审判员 周 沁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曾洪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