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1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延长县何凤珍采石场申请执行宋军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长县何凤珍采石场,宋军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1执93号申请执行人延长县何凤珍采石场。住所地:延长县深山湾。法定代表人何凤珍,系该采石场经理。被执行人宋军红本院在执行延长县何凤珍采石场申请执行宋军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延长县何凤珍采石场于2017年3月14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1民初11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调解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宋军红于2016年6月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延长县何凤珍采石场石子款100000元。本院当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宋军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宋军红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宋军红于2017年3月29日支付申请执行人延长县何凤珍采石场石子款1000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延长县何凤珍采石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215元,被执行人宋军红承担执行申请费14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1民初1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修源代理审判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周驰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肖党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