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2执1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凤林与李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凤林,李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2执1481号申请执行人张凤林,男,1937年8月30日生,住桦甸市。委托代理人张克坤,男,1978年5月18日生,住桦甸市。被执行人李斌,男,1974年8月25日生,住桦甸市。申请执行人张凤林与被执行人李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桦甸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2民初2329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李斌给付原告张凤林尚欠葵花籽款145,53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履行;案件受理费3971.00元,由被告李斌负担。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李斌按规定履行了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凤林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桦甸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2民初2329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孝民审判员 王少良审判员 张书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陈玉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