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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4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华飞、亿银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华飞,亿银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4执62号申请执行人张华飞,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被执行人亿银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新城时代广场1幢1803室,组织机构代码:571491712。法定代表人李安梁。申请人张华飞申请执行亿银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104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华飞于2017年01月0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就查阅公司财务资料的事项协商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浙0104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汪骏华人民陪审员  施 剑人民陪审员  俞梢烨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戚陈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