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4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华飞、亿银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华飞,亿银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4执62号申请执行人张华飞,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被执行人亿银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新城时代广场1幢1803室,组织机构代码:571491712。法定代表人李安梁。申请人张华飞申请执行亿银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104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华飞于2017年01月0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就查阅公司财务资料的事项协商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浙0104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汪骏华人民陪审员 施 剑人民陪审员 俞梢烨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戚陈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