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1执恢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4-23
案件名称
徐桂兰申请执行张明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桂兰,张明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1执恢36号申请执行人徐桂兰,女,69岁。被执行人张明发,男,47岁。徐桂兰申请执行张明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16)黑0521执368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现依法恢复本案执行,并按照(2004)集民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张明发已经全部履行(2004)集民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卢秉臣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嘉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