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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1执恢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4-23

案件名称

徐桂兰申请执行张明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桂兰,张明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1执恢36号申请执行人徐桂兰,女,69岁。被执行人张明发,男,47岁。徐桂兰申请执行张明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16)黑0521执368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现依法恢复本案执行,并按照(2004)集民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张明发已经全部履行(2004)集民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卢秉臣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嘉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