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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1执5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葛卿山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卿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81执5959号被执行人:葛卿山,男,1989年3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宁陵县,汉族,文盲,务工,暂住江苏省丹阳市开发区荆林前艾小学旁(户籍地河南省宁陵县。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6)苏1181刑初795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葛卿山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9日起至2017年2月2日止),并处罚金一千元。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执行,追缴罚金。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葛卿山的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信息,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虞 韵审判员 路忠贤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黄世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