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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202执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邱宝成与塔斯恒#U2022里亚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宝成,塔斯恒·里亚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4202执698号申请执行人:邱宝成,男,汉族,1975年11月12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乌苏市捷特小区。被执行人:塔斯恒·里亚斯,男,哈萨克族,1985年11月5日出生,农民,住乌苏市阳光小区。申请执行人邱宝成申请执行塔斯恒·里亚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邱宝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由乌苏市人民法院在2016年7月21日,作出的(2016)新4202民初1492号民事调解书,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邱宝成以案外与被执行人塔斯恒·里亚斯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塔斯恒·里亚斯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新4202民初14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 永 江审判员 马合沙提审判员 努力古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  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