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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民初62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荣军与王素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军,王素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6236号之二原告:王荣军,男,汉族,1988年9月7日出生,住巩义市。被告:王素娜,女,汉族,成年,住巩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荣军诉被告王素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部分证据需要进一步调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杜裕禄人民陪审员  赵秀彩人民陪审员  刘桂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何世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