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1民初62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荣军与王素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军,王素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6236号之二原告:王荣军,男,汉族,1988年9月7日出生,住巩义市。被告:王素娜,女,汉族,成年,住巩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荣军诉被告王素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部分证据需要进一步调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杜裕禄人民陪审员 赵秀彩人民陪审员 刘桂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何世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