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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异20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天地图(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市机电设备工程成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地图(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市机电设备工程成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异20010号异议人:天地图(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汉公路13888号滨海新区滨海科技园日新道188号1号楼1324号。法定代表人:王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机电设备工程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4号。法定代表人:宫强,董事长。在本院执行天津市机电设备工程成套有限公司与天地图(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天地图(天津)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对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116执2209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天地图(天津)有限公司称,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116执22093号之一执行裁定文书的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0万元整,而其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内51770.70平方米的土地(不动产单元号为120116090001GB00175W00000000)市值2490万元整,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116执2209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的上述财产价值明显超过案件执行标的,其申请解除坐落于天津市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内51770.70平方米土地的查封。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机电设备工程成套有限公司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其公司申请查封被执行人天地图(天津)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内51770.70平方米土地为不可分物,故请求法院驳回异议人天地图(天津)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申请。本院查明,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6)津0116执2209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其内容为查封被执行人天地图(天津)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内51770.70平方米土地。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6执2209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天地图(天津)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内51770.70平方米土地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异议人天地图(天津)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坐落于天津市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内51770.70平方米的土地查封,无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天地图(天津)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肖 强审判员 张德龙审判员 张玉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陈 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