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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8执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海生与孙玉洪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生,孙玉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8执保157号申请执行人:王海生。被执行人:孙玉洪。王海生与孙玉洪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3日作出本院(2017)黑8108民初426号民事裁定书,王海生依据该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玉洪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923.52元,期限壹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太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郭爱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